学校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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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言

经福建省教育厅、厦门市委编办批复,集美工业学校于2016年由原集美轻工业学校和福建化工学校整合设立。学校秉承“诚毅勤美”的校训,遵循“以人为本、以德治校、精致管理、追求卓越”的办学理念,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努力建成工科类福建最强、全国一流、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职业教育品牌学校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

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闽教法〔2013〕15号文)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

学校全称为:集美工业学校;英文表述为:JIMEI INDUSTRIAL COLLEGE ;学校地址: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22号(北校区)、杏滨路2号(南校区);学校邮政编码:361022;学校网址:http://www.jmgyxx.com;学校微信公众号:集美工业学校。

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

学校由厦门市教育局举办,经登记批准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是一所实施三年制教育的公立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。

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

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,同时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工作。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,招生规模以厦门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数和人数为准。

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

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,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培养身心健康、素质良好、技能精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。

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

奋斗目标:建成工科类福建最强、全国一流、具有国际视野的现代职业教育品牌学校。

办学理念:以人为本、以德治校、精致管理、追求卓越,建设一所“学生喜欢、教师幸福、家长满意、社会认可”的现代职业学校。

办学定位:实现学校办学的“五化”:现代化、国际化、信息化、优质化、特色化。

发展理念:创新、内涵、特色、传承、融合。

第七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

校训为:诚毅勤美。 “诚毅勤美”传承了原集美轻工业学校、福建化工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,又在内涵上赋予了时代要求,承载着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精神追求,寓意深刻,承前启后,浓缩着集美轻工业学校、福建化工学校几代人不断进取的智慧和辛勤耕耘的成果、烙印着学校的发展足迹、表述着新集美工业学校人的责任和追求。

学校精神:严谨求实 文明和谐 积极进取 开放包容

校风:正气、大气、锐气、和气

教风:真心、真情、真知、真师

学风:尚学、乐学、勤学、博学

第八条 学校标识

校标:

校标以学校英文首字母“JMIC”组合而成,单个元素取自书本侧视,共生相依的字母,寓意向心力和凝聚力。顶部天空采用齿轮造型紧扣工业主题、底部“工”字线条构成海洋,切合本校特色的同时,也体现了学校所处的地理位置,与“工匠精神”也相得益彰。

校歌:集美学校校歌

纪念日:10月21日

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
第九条 校长负责制

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对外代表学校,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。学校根据需要设副校长若干名,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,对校长负责。

第十条 校长职权与义务

(一)校长行使的职权

1.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,对学校的教育教学、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统一管理。

2.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、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,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对学校教育、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。

3.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,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,聘用干部、教职工,安排和调整干部、教职工的工作。

4.校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,在法纪允许范围内筹集资金,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。

5.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6.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(二)校长履行的义务

1.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,加强德育工作。

2.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。团结领导班子,凝聚教职工力量,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。

3.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,提倡继续教育,引进人才,提高教师综合素质。

4.大力推进各项改革措施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。

5.推进基础建设,校园校舍、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。

6.在上级政策许可的范围内,不断改善教工福利。

7.任职期间,应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,保证师生的人生安全。

8.清正廉洁,校长离任时,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。

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

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行政会议制度,全面协调,民主治校。有关规定如下:

(一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

(二)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,讨论研究学校重大事项。参加人员为校长、副校长等,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,必要时可召开校长办公扩大会议。

(三)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,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,可委托副校长主持会议,会议做出的决定,由主持人向校长报告、确认。

(四)校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会务、记录和决议文稿的起草等工作。

(五)行政会议是校长根据学校工作计划,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工作任务,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与要求,检查、总结任务完成情况,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稳步而有序的按既定目标前进。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、各部门中层干部,行政会议扩大会可邀请有关同志参加,会议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。

第十二条 党团组织

学校党委具有政治核心作用,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,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:

(一)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、政、工、团、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,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、教学机构的战斗堡垒作用。

(二)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、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

(三)对学校发展规划、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、政策、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,参与决策。

第十三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

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等法规组建、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监督等事务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。
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权包括:

(一)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,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、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办法。

(三)审议通过学校的教职工聘任制方案、岗位设置方案、考核办法、奖惩条例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,并由学校颁布施行。

(四)民主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,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、推荐、表扬、批评、质询等。

(五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。

(六)讨论法律法规、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四条 内部管理机构

学校设置办公室、人事财务处、教务处、学生处、总务处、招生就业处、保卫处、科技信息处等8个行政处室。办公室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,人事财务处负责人事和财务工作,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教学、教育科研、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,学生处负责学校德育工作,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工作,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招生就业、校企合作工作,保卫处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,科技信息处负责学校信息化工作。

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管理

(一)坚持以教学为中心

1.加强校企合作,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,开展教学研究,更新教育观念,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办法,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提高教学质量。

2.设立教学教辅机构,制定教学管理制度,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运行机制,保证根据教学大纲落实教学计划的实施。

3.学校实行现代学徒制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,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。

4.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,按照教育部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》设置专业,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。

5.坚持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,共同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,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。

6.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教学、检查教学质量、评价教学效果、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。

7.加强课程管理,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,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。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,列入教学工作计划。

8.严格教学过程管理。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结合,在教书同时强化育人环节。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。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。

9.学校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,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管理,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。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,

10.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“双证书”制度,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,突出职业技能训练;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,开展技能竞赛活动。

11.建立听课制度。定期开展教师公开课、观摩课活动,以更好地促进教师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。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,定期组织业务学习、下企业实践、教改经验交流,课题开发、和教改实验成果,撰写教学研究文章,增强学校的学术气氛,提高业务能力。

(二)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

1.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学校德育工作。把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纪律、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。

2.学校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的系列思想教育活动。健全德育管理机制,建立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,优化德育活动过程;培养学生自信人格,培育积极进取精神。

3.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,优化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,完善校园文化活动设施,发挥文化、环境育人作用。充分发挥共青团、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,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。

4.学校根据《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》等规定,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,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。

5.重视班主任的选拔、聘任和管理工作,实行班主任职级制,对班主任在教师量化考核、评优评先、职称评聘给予倾斜。

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

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学校公开信息主要发布在学校网站或新媒体或OA办公系统上。

第十七条 校内维权

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,综合运用信访、调解、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。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。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,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、受理及处理规则。

第十八条 管理监督

学校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章 学生

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

按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教育招生相关规定录取的学生,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相关证件,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、注册手续。新生在办理报到、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。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。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
第二十条 学生权利

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参与学校管理,评议学校、教师工作;
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;

(三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;

(四)接受平等教育。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
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一条 学生义务
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。

(二)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
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

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(教职成[2010]7号)、《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(修订)》(闽教职成[2008]36号)等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,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。

学校实行学分制,对达到规定学分且综合素质、德育学分达到要求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第二十三条 学生评价

学校制定相关规定和细则对学生的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身心素质、情感态度等进行评价。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

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,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不同项目的资助。学校创造条件,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俭学。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按照国家中等职业学校颁发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提供资助。

第四章 教职工

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组成

按照学校岗位构成,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

第二十六条 人事制度

学校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编制办公室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《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(单位)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(试行)》、《集美工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》等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
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考核

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全面实施教师量化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按学年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,学校可以不聘或安排其他工作。未聘人员请示教育行政部门调出或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。未聘人员在校内安排其他工作的,其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同等条件的已聘人员。如不接受工作的,由学校按有关法规政策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予以辞退。

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权利

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。

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义务

学校教师应当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义务。

第三十条 教职工待遇

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,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。保障教师(含离退休教师)享有国家和厦门市规定的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。

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第三十一条 育人体系

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建立学校、家庭、社会“三位一体”的教育合力工作网络。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、企业等各类教育和实训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教育活动。

第三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

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,本着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在自愿的基础上,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。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,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。

第三十三条 社区参与

学校依托杏林社区、宁宝社区、纺织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
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

第三十四条 校友会

学校建立集美工业学校校友会,发挥集美校友总会和原集美轻工业学校、原福建化工学校两校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
第三十五条 对外合作交流

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,开展校企、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
(一)学校积极探索实践现代学徒制、校企合作、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模式,广泛开展校企在人才定向培养、科学研究、信息交流、职业培训、技术开发与服务、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深度合作,从整体上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、社会服务能力和科研水平。

(二)坚持与境内外职业院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引进国外(境外)优质职教资源,丰富办学模式与办学层次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
(三)引入知名企业家组成专业(群)建设指导委员会,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出谋划策。

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
第三十六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

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548万元。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事业收入、经营收入、其他收入等。

第三十七条 资产保护

学校财产属于国家所有,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,使用学校资产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

第三十八条 财务管理制度

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,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。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、工作职责、工作权限、专业技术职务、任免奖罚,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。

第三十九条 学校收费

学校严格执行厦门市教育局、人社局、财政局等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,并纳入学校预算。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,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第四十条 社会捐赠

发挥集美校委会和学校基金会的作用,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七章 附则

第四十一条 制度体系建设

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规范,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依据。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,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
第四十二条 法制统一原则

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。如有抵触,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。

第四十三条 章程修订程序

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,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校长办公会审定,报厦门市教育局备案审查后生效。

第四十四条 章程解释
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议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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